■ 孙杰
知识付费平台的迅速发展既拓展了内容创作者的收入来源,又对我国现有税收法律体系与征管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围绕社交平台“知识付费”行为在增值税法下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优化建议。
在现行税法体系中,“销售服务”是增值税的核心应税行为之一。然而,知识付费行为是否属于“销售服务”,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其具有明显的有偿性和对价性,是提供信息、咨询或文化内容等非物质性服务的行为,应当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另一种观点则强调,部分知识付费行为并非基于交易协议或服务承诺,更类似于自愿性质的赠与行为,主张其不构成“销售服务”,缺乏征税基础。
知识付费行为在增值税适用中还存在税目分类与税率适用的不确定性。在知识付费场景中,其理论上可归入“文化创意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等多个税目,但这些税目的区分标准不够明确,且在知识内容、展现方式和交付形式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易导致分类混乱。在此背景下,创作者难以准确判断适用的税目和税率,申报时面临较大合规压力。此外,知识付费行为的增值税征收流程缺乏标准化。在知识付费交易中,社交平台的技术系统承担了支付结算、内容分发、流量计量等核心功能,但其“系统中介”属性并未被充分纳入现有增值税征收体系。
由此可见,知识付费行为在增值税适用层面既存在理论困境,又在实践中产生一系列的操作难题,迫切需要通过有效手段予以回应和解决。因此,在制度层面有必要从立法引导、征管技术、纳税服务与平台义务界定等方面,提出系统性改革思路,以实现税收公平、效率与数字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第一,构建明确的定性框架,统一税收适用标准。可由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关于数字内容创作与知识付费行为税收征管的专项规范性文件,对相关争议问题加以明确。第二,优化纳税义务人申报机制。针对知识付费创作者身份多样、收入结构复杂的特点,可在现行税收登记制度基础上,构建“创作者分级分类申报”机制。第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在制度构建过程中,适度吸收国外的相关征管经验,同时结合本国税收文化与数字平台特性,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税收治理模式。
知识付费经济的税收治理不仅关乎国家财政收入,更关涉数字劳动的权利边界。未来,应持续强化对新兴数字业态的法学研究与税收适配机制设计,在确保税负公平的同时,呵护市场创新活力,推动我国税制在数字时代实现结构性现代化。(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